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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台民新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田红与孙卫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红,孙卫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台民新初字第21号原告:田红,女被告:孙卫振,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红与被告孙卫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孙卫振所有的挖掘机一台,价值8万元的部分予以查封,并用孙立红在台安县富家镇本街的一层四间住宅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田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孙卫振所有的挖掘机一台,价值8万元的部分予以查封。二、对孙立红在台安县富家镇本街的一层四间住宅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姚振宝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