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赵云龙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云龙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通刑初字第43号公诉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云龙,男,34岁(1980年3月20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公诉刑诉(2014)1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云龙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吕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云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22日0时许,被告人赵云龙无证驾驶小型轿车(车牌号:京N877**)行驶至本市通州区台湖镇次渠大街大地公交站附近,驶入逆行,将谢×1(男,49岁)驾驶的正三轮摩托车(无号牌)及谢×2(男,43岁)驾驶的正三轮摩托车(车牌号:京BT36**)撞倒,造成三车损坏,谢×1受伤,经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谢×1身体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肇事后,被告人赵云龙与谢×2将伤者送往医院后逃逸,后于2014年11月7日到天津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西青支队张家窝大队投案;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通州交通支队认定,被告人赵云龙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谢×1、谢×2无责任。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赵云龙忽视交通安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驶入逆行,造成一人重伤的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同时认定被告人赵云龙有自首情节。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赵云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2日0时许,被告人赵云龙无证驾驶小型轿车(车牌号:京N877**)行驶至本市通州区台湖镇次渠大街大地公交站附近,驶入逆行,将谢×1(男,49岁)驾驶的正三轮摩托车(无号牌)及谢×2(男,43岁)驾驶的正三轮摩托车(车牌号:京BT36**)撞倒,造成三车损坏,谢×1受伤,被诊断为左小腿毁灭伤、脑挫裂伤、右桡骨远端骨折等伤,并致左小腿截肢,经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谢×1身体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其累计伤残赔偿指数为55%;肇事后,被告人赵云龙与谢×2将伤者谢×1送往医院后逃逸,后于2014年11月7日到天津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西青支队张家窝大队投案;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通州交通支队认定,被告人赵云龙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谢×1、谢×2无责任。上述事实,有被害人谢×1的陈述,证人谢×2、于×、雷×、张×、刘×的证言,被告人赵云龙的供述,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法医学鉴定意见书及补充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书证122报警台事故电话记录表、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破案经过、工作说明、工作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呼吸酒精含量检验记录表、呼气酒精测试单、诊断证明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电话记录单、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云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忽视交通安全,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重伤的后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云龙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云龙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赵云龙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云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7日起至2018年5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赵程宇人民陪审员 黄钟甲人民陪审员 张明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