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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阳太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金XX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XX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辽阳太刑初字第5号公诉机关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XX。因本案于2014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6月20日被取保候审。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检察院以辽太检公诉刑诉(2014)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XX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褚良波、王明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3年9月至2014年6月,被告人金XX在经营南沙岭村XX网吧期间,放置七台带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供他人赌博,获得赌资15000元。经认定,七台游戏机具有赌博功能。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金XX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至2014年6月,被告人金XX在经营辽阳市太子河区沙岭镇南沙岭村XX网吧期间,在网吧内放置七台带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供他人赌博,共收取赌资15000元。经辽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认定,七台电子游戏设备具有赌博功能,共有十二个操作基本单元。2014年6月18日,被告人金XX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金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备认定书、照片、笔记本记录、证人潘XX、吕X、班XX、金XX证言、情况说明、扣押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被告人金XX的供述及被告人金XX提供的经济困难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XX利用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考虑到被告人金XX系初犯,当庭能够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故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 判 长  杨 波代理审判员  曹洪臣人民陪审员  吕洋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王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