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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民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初字第84号原告陈某甲,女,汉族。法定代理人朴某(系原告母亲),女,汉族。被告陈某乙(系原告父亲),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打算和被告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审 判 长  王建忠人民陪审员  郭如意人民陪审员  郭榆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冯 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