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民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初字第84号原告陈某甲,女,汉族。法定代理人朴某(系原告母亲),女,汉族。被告陈某乙(系原告父亲),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打算和被告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审 判 长 王建忠人民陪审员 郭如意人民陪审员 郭榆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冯 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