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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执民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绍兴县振佳针纺织有限公司、绍兴赛和纺织绣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绍兴县振佳针纺织有限公司,绍兴赛和纺织绣品有限公司,绍兴意康空调科技有限公司,绍兴县勤隆物业有限公司,浙江绍兴天源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王俊,蔡亚芳,钱根利,陈新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越执民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负责人王黎红。被执行人绍兴县振佳针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俊。被执行人绍兴赛和纺织绣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晔锋。被执行人绍兴意康空调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文焕。被执行人绍兴县勤隆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俊。被执行人浙江绍兴天源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新花。被执行人王俊。被执行人蔡亚芳。被执行人钱根利。被执行人陈新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诉被告绍兴县振佳针纺织有限公司、绍兴赛和纺织绣品有限公司、绍兴意康空调科技有限公司、绍兴县勤隆物业有限公司、浙江绍兴天源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王俊、蔡亚芳、钱根利、陈新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1日作出的(2014)绍越商外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一、被告绍兴县振佳针纺织有限公司应归还给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万元,支付利息(截止2014年3月25日为69951.39元,此后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日止),并支付律师代理费15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被告绍兴赛和纺织绣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绍兴意康空调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绍兴天源纺织印染有限公司、钱根利、陈新花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1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绍兴县勤隆物业有限公司、王俊、蔡亚芳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1131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18770元,由第一、四、六、七被告负担,第二被告对其中3959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三、五、八、九被告对其中7918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告未履行,故原告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俊、蔡亚芳、钱根利、陈新花经查找无着,被执行人绍兴县振佳针纺织有限公司、绍兴赛和纺织绣品有限公司、绍兴意康空调科技有限公司、绍兴县勤隆物业有限公司、浙江绍兴天源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债务较多。其中被执行人绍兴县勤隆物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安昌镇西化畈村1~5幢房产系他案抵押物,暂无法处置。经查询本辖区内各大银行、证券机构及房地产管理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资金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绍越执民字第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志明审判员  王幼元审判员  黄文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柴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