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开民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赵艳玲与樊立永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艳玲,樊立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开民保字第2号申请人赵艳玲。被申请人樊立永。申请人赵艳玲因与被申请人樊立永房屋买卖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秦皇岛市开发区宝佳花园10-2-13号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樊立永名下位于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宝佳花园10-2-13号房屋。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桂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