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民一初字第01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蔡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1070号原告:蔡某,女,197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委托代理人:汪观利,安徽徽达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高国冬,安徽徽达律师事务所。被告:孙某,男,196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蔡某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达,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蔡某负担。审判员 孙方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孟林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