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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高俊清和褚吉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俊清,褚吉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保字第29号申请人高俊清,男,1927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七家镇西道村***号。身份证号:×××。被申请人褚吉永,男,1987年2月13日出生,民族不详,司机,住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凤山镇花盆村二祖***号。身份证号:×××。申请人高俊清与被申请人褚吉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高俊清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褚吉永驾驶的京K183**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案外人姚长江自愿以其自有的车牌号为蒙DCJ0**号小型轿车一辆为申请人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高俊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褚吉永驾驶的京K183**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在扣押期间不得买卖、过户及设定其他权利。申请人高俊清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贵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