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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右法执字第1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桂云与韩鹏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桂云,韩鹏飞,鞠伟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右法执字第1073号申请执行人:王桂云,女,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被执行人:韩鹏飞,女,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被执行人鞠伟义,男,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本院在执行王桂云申请韩鹏飞、鞠伟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韩鹏飞、鞠伟义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巴林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右民初字第946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给付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斯钦巴特尔审判员 斯钦毕力格审判员 陶 万 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阿 斯 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