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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民一初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李天悦与滨州百世儿童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天悦,滨州百世儿童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民一初字第357号原告李天悦。法定代理人王丽娜。委托代理人安磊、于姗姗,山东民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滨州百世儿童医院。住所地:滨城区渤海十七路563号。法定代表人白路风,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高明桢,山东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天悦与被告滨州百世儿童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天悦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滨州百世儿童医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天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天悦负担。审 判 长  吴 超人民陪审员  宣良训人民陪审员  李丽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乔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