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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郑某、陈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乐刑初字第4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曾因赌博于2011年3月18日被乐清市公安局治安拘留三日。现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陈某。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取保候审。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4)3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陈某犯赌博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至10月15日,被告人郑某、陈某在乐清市城东街道白沙村召集赌博人员以赌武汉花麻将的方式聚众赌博。期间,共抽取头薪达10000余元。另查明,被告人郑某、陈某已将违法所得10000元退缴本院。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前科核实证明、户籍证明、证人周某、魏某、黄某、卢某、张某的证言、到案经过、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陈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郑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退清违法所得,对两被告人均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郑某五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陈某判处四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拘役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应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二、被告人陈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应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三、追缴被告人郑某、陈某共同违法所得10000元(已暂扣于本院),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赵晓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叶余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