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执字第189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白庆新与李磊、廉士礼等一案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庆新,李磊,廉士礼,高恩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1890-4号申请执行人白庆新,居民。被执行人李磊,居民。被执行人廉士礼,居民。被执行人高恩宾,农民。申请执行人白庆新与被执行人李磊、高恩宾、廉士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平民初字第72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廉士礼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县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廉士礼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县支行15×××72账户的存款3384元至平邑县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贵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