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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初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初字第380号原告曹某某,男,生于1967年3月7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魏某某,女,生于1967年7月7日,汉族,农民,住章丘市黄河镇徐寨祥和街。原告曹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寒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焦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