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民初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初字第380号原告曹某某,男,生于1967年3月7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魏某某,女,生于1967年7月7日,汉族,农民,住章丘市黄河镇徐寨祥和街。原告曹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寒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焦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