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民初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齐士贤与沈志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承德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士贤,沈志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承德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342号原告齐士贤被告沈志军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承德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春雨,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齐士贤与被告沈志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承德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齐士贤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士贤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士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 银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雪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