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松民初字第7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陈洪文与鲁士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洪文,鲁士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松民初字第7346号原告陈洪文,男,39岁,汉族,农民。被告鲁士发,男,43岁,汉族,无职业。原告陈洪文诉被告鲁士发民��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洪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鲁士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月2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8200元,并于同日出具借据1枚。此款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予偿还。现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8200元。被告鲁士发未答辩,亦未向本院递交相关证据。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由被告鲁士发出具的借据1枚,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对原告提交的借据,因系原件,证据内容真实合法,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且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3日,被告鲁士发向原告借款8200元,并于同日为原告出具借据1枚。本院认为:被告鲁士发借原告款8200元事实清楚,被告应履���还款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82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鲁士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陈洪文借款8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旭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