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民一终字第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马鞍山新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许永保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鞍山新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许永保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一终字第001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鞍山新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自芳,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永保,男,196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锅炉工,住安徽省含山县。上诉人马鞍山新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许永保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2014)含民一初字第004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鞍山新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和平代理审判员 张茂进代理审判员 方 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方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