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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原告武汉信大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钱元德、甘雨佳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信大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钱元德,甘雨佳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033号原告武汉信大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121街坊250门3号。法定代表人石磊,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钱元德。被告甘雨佳。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信大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钱元德、甘雨佳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信大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信大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信大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18元,由原告武汉信大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友芬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汤西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