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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执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群某与吴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群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都执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群某被执行人:吴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都民一初字第30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吴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吴某某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存款xxxx元扣划至都兰县人民法院账号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索 南 才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索南多布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