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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冀民一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郑金章与郭三余、郭魁梧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金章,郭三余,郭魁梧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一初字第136号原告:郑金章。被告:郭三余。被告:郭魁梧。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金章诉被告郭三余、郭魁梧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郑金章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金章以自行和解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金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郑金章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小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新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