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行审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运城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与被执行人运城市祥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运城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运城市祥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运盐行审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运城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所在地址:运城市槐中北路建材巷**号。组织机构代码:40831204—0。法定代表人王建军,主任。被执行人运城市祥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址:兴华南街与国泰路交叉口国泰华府画幅售楼部。法定代表人:白春彦。申请执行人运城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7月7日对运城市祥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的运散征字2014年第【035】号限期补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决定书。本院于2015年1月0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运城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作出的运散征字2014年第【035】号限期补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运城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作出的运散征字2014年第【035】号限期补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运城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作出的运散征字2014年【035】号限期补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军审 判 员 贾朝波代理审判员 付生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彩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