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特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朱应琪、林玉枝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应琪,林玉枝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特字第9号申请人朱应琪,男,197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申请人林玉枝,女,1975年5月12日,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朱应琪与被申请人林玉枝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朱应琪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回申请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应琪撤回申请。审 判 员 阎 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张莉芬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回起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