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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郭某与颜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颜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0099号原告:郭某,女。委托代理人:何流,埇桥区符离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颜某甲,男。原告郭某与被告颜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苗立良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郭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何流和被告颜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某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10月自由恋爱,2010年12月27日登记结婚,2006年2月26日生育长子颜某乙,2007年8月28日生育次子颜某丙。原、被告婚后夫妻关系不和,被告长期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告自2014年10月20日出走至今,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要求两个婚生子均随被告生活,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15万元。被告颜某甲辩称:原告诉称不是事实,被告没有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被告有和好可能,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郭某与被告颜某甲于2000年10月自由恋爱,2010年12月27日登记结婚,2006年2月26日生育长子颜某乙,2007年8月28日生育次子颜某丙。原告自2014年10月20日出走,现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要求两个婚生子均随被告生活,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15万元。本院认为:原告郭某与被告颜某甲系合法婚姻关系,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长,且婚后生育二子,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虽然近期夫妻关系不和,若双方能够珍惜婚姻家庭,从孩子的成长着想,妥善处理矛盾与纠纷,双方和好是可能的,另原告亦未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因此,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郭某与被告颜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苗立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付广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