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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荣刑初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赵某放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荣刑初字第296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连文,船员。因涉嫌犯放火罪于2014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荣成市看守所。荣成市人民检察院以荣检公刑诉(2014)4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连文犯放火罪,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荣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姜伶俐、被告人赵连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2日上午11时许,在荣成市桃园街道办事处山海里小区27号楼2单元206室,被告人赵连文因琐事与前妻蔡某发生争执,后趁蔡某外出之机,用���火机点燃客厅窗帘,造成室内大面积着火,火势对楼内住户的人身、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消防人员赶到现场将火扑灭。楼房室内外财物损失价值人民币8882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蔡某的陈述,证人张某等人的证言,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物证打火机,案发现场照片,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离婚协议、离婚证,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连文无视国法,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连文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连文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2日起至2019年2月21日止)。二、作案工具打火机一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王冬梅人民陪审员  夏雪明人民陪审员  宋传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于文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