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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厉志丹与东阳市康迪皮塑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厉志丹,东阳市康迪皮塑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348号原告:厉志丹。被告:东阳市康迪皮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泉锋。本院在审理原告厉志丹与被告东阳市康迪皮塑有限公司民间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免诉讼费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曹 倩人民陪审员  邢玉锦人民陪审员  陆智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蔡琪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