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隆县支行与常小雪、仇利敏、张亚红借款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隆县支行,常小雪,仇利敏,张亚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46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隆县支行法定代表人赵新功,行长。被执行人常小雪。被执行人仇利敏。被执行人张亚红。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隆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常小雪、仇利敏、张亚红借款纠纷一案,兴隆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23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隆县支行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文书的义务,本案应予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兴隆县人民法院(2014)兴民初字第2317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岳福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志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