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道执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道真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樊小礼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道执字第24-1号申请执行人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道真自治县玉溪镇。法定代表人杨柳强,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穆文勇,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樊小礼,男,1975年2月4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道真自治县人。住本县玉溪镇,经商。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道真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樊小礼工商行政处罚一案,道真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道工商行处字(2014)第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樊小礼缴纳工商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7688元,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8。樊小礼未按该决定履行义务��道真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并冻结了被执行人樊小礼在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联盟分社内有存款45401.29元。现被执行人樊小礼已履行其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樊小礼在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联盟分社存款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冉新华审判员 程联智审判员 许 超二0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