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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冀民一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郭某、郭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郭某,郭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一初字第136号原告:郑某某。被告:郭某。被告:郭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郭某、郭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以自行和解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小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新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