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寒民初字第4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吉利与潍坊庆鹏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利,潍坊庆鹏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寒民初字第452-2号原告吉利。委托代理人常雅丽,山东飞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潍坊庆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霞飞路北首。法定代表人季乐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志国,系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吉利与被告潍坊庆鹏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和到期债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2014)寒民初字第452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的银行存款及到期债权予以冻结和查封。现原、被告已于2013年12月22日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解除冻结和查封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潍坊庆鹏置业有限公司的相关财产的查封和冻结(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审 判 长 徐 霞人民陪审员 王军刚人民陪审员 陈东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