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阜民一初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15
案件名称
杜洪珍、杜胜军与杜胜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洪珍,杜胜军,阜城县漫河乡杨庙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阜民一初字第471号原告:杜洪珍,农民。委托代理人:周连上,阜城法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胜军,农民。委托代理人:多艳亮,河北六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阜城县漫河乡杨庙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杜建超,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洪珍诉被告杜胜军、第三人阜城县漫河乡杨庙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洪珍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洪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洪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杜洪珍承担。审 判 长 魏文升审 判 员 李栋胜人民陪审员 王书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爱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