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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驿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綦京芬诉刘云松、刘云柏等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綦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驿民初字第10号原告綦某某,女,193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侯秀君,山东嘉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甲,男,1963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告刘某乙,男,196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告刘某丙,男,1975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綦某某与被告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綦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王慧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秦榕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