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执行字第8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赖晓红与张昌文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赖晓红,张昌文,钟春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执行字第807号申请执行人赖晓红,女,1967年9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武平县。被执行人张昌文,男,196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武平县。被执行人钟春英,女,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申请执行人赖晓红与被执行人张昌文、钟春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1日作出的(2014)武民初字第4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归还货款20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届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2014年10月11日,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昌文承包经营的坐落于武平县民主乡岭下村的林地及其林木,林权证号为武政林证字(2003)第520号,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昌文与他人共有的坐落于武平县民主乡岭下村林权证号为武政林证字(2011)第12868号,属于张昌文名下的份额部分的林地及林木。被执行人张昌文、钟春英共有的位于武平县的房屋一套已查封并进入了司法拍卖程序。被执行人涉案较多,财产正在处置过程中,暂时难以变现。经查,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及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武执行字第80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举报或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浩审判员 刘永雄审判员 林德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钟少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