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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青船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蓝某与阮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某,阮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船民初字第13号原告:蓝某,务工。被告:阮某,务工。原告蓝某与被告阮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5年1月14日,原告蓝某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蓝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蓝某负担。审 判 长  叶 坚代理审判员  张海涛人民陪审员  叶文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詹伟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