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居执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绵阳新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蒋某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阳新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居执字第68号申请执行人绵阳新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470440-X。法定代表人赵毅,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蒋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2014)安居民初字第12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蒋某给付绵阳新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人民币420.86元及滞纳金。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蒋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XX内存款人民币652.81元至本院案款专户(开户名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遂宁分行安居支行,账号51001101196052500653)。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银审判员 谢国清审判员 罗建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尹 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