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刑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被告人石某犯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丰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镇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丰镇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丰刑初字第97号公诉机关丰镇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某,男,196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前旗,捕前租住内蒙古包头市。因本案于2014年9月5日被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9月17日经丰镇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4年9月18日被乌兰察布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丰镇市公安局看守所。辩护人杨晓俊,丰镇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丰镇市人民检察院以丰检公诉刑诉(2014)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丰镇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雪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某及其辩护人杨晓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3日晚20时10分许,被告人石某驾驶的车牌号为蒙J708**,挂车车牌号为蒙JQ0**的半挂车由南向北沿208国道行驶至土塘段亿通停车场门口,右转弯准备进入亿通停车场时,与同向被害人高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被害人高某受伤,被告人石某和坐在副驾驶位置的常某将被害人高某从车下拉出来。被害人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丰镇市交警队接到报案赶赴现场,石某在现场,对现场进行保护,并配合办案交警对现场进行勘验。经鉴定石某未饮酒,被害人高某血液酒精含量为62.21mg/100ml。被告人石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高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另查明,肇事车车主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石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及接处警登记表、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及扣押物品清单、肇事车辆及驾驶员信息查询结果、户籍证明、居民死亡推断书及殡葬证、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抓获经过、道路事故调解协议及申请书、谅解书、证人常某、卢某、吴某、白某、王某的证言、被告人石某的供述、乌兰察布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血样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的意见是,被告人石某有自首情节,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建议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发生事故后被告人石某能够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部门处理事故,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肇事车车主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被告人石某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石某悔罪态度较好,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适用缓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了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石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克敏审 判 员 陈瑞霞人民陪审员 王红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雷 佳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