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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庄执字恢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大连欣弘投资有限公司与董丛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字恢第340号申请人:大连欣弘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城关街道黄海大街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单宝富,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勇军,男。被执行人:董丛林,男。申请执行人大连欣弘投资有限公司依据(2007)庄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2007)庄执字第1791号民事裁定书,(2014)庄执更字第2053号执行裁定书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执行。经审查,本院(2014)庄执更字第2053号执行裁定书于2014年11月15日公告送达,公告届满日为2015年1月15日,现(2014)庄执更字第2053号执行裁定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该裁定为依据向本院申请执行,不符合立案条件。应依法予以驳回执行申请。待变更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方可再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驳回申请执行人大连欣弘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执行请求。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闫长喜代理审判员  张勋财代理审判员  刘轶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