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绥民初字第008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周春花、延秋菊与陕西新华发行集团绥德县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转普通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春花,延秋菊,陕西新华发行集团绥德县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绥民初字第00816号原告周春花。原告延秋菊。委托代理人,陕西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新华发行集团绥德县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光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陕西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受理了原告周春花、延秋菊与被告陕西新华发行集团绥德县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文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康学胜审 判 员 李文武人民陪审员 刘振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