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5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俞某甲与俞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某甲,俞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5024号原告俞某甲,男,200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法定代理人何某某,女,196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委托代理人曾勇,重庆佳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显著,重庆佳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某乙,男,198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某甲与被告俞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俞某甲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俞某甲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诉讼费275元,由原告俞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谭宁模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