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连民初字第2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吴功炎、陈啟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功炎,陈啟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连民初字第2142号原告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连城县莲峰镇东环南路60-64号(百花金城),组织结构代码70532915-6。法定代表人卢志强,职务理事长。被告吴功炎,男,1971年1月20日生,汉族,住连城县。被告陈啟福,男,1966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连城县。原告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吴功炎、陈啟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吴功炎、陈啟福已还清该贷款为由,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吴功炎、陈啟福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吴功炎、陈啟福的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吴功炎、陈啟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6.9元,减半收取263.45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陈春生审 判 员 江恒锋人民陪审员 罗小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江其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