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郸民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张加富与刘建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加富,刘建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郸民初字第91号原告:张加富,男,汉族,1967年5月12日出生,住郸城县。委托代理人:吴杰,系河南奉献律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莉丹,系河南奉献律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建廷,男,汉族,1977年11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现住郸城县。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加富诉被告刘建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付占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被告刘建廷是原告张加富工地的工人,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日前后,被告刘建廷因买房向原告张加富借款,原告张加富就找到刘山动让其替被告刘建廷垫付了70000元购房款。后原告张加富向刘山动支付了70000元。在被告取得房屋后,原告张加富要求被告刘建廷偿还70000元借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为此原告诉至法院。本案在审理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刘建廷欠原告张加富款70000元,扣除原告张加富欠被告刘建廷工资款13000元,余款57000元,被告刘建廷于2015年2月10日前偿还原告张加富借款30000元;2015年12月30日前偿还27000元;二、原告张加富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三、其他两清,别无纠缠。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张加富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付占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赫华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