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雨城执字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胡开良与杨国荣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3)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开良,杨国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雨城执字第62-2号申请执行人:胡开良,男,汉族,住四川省芦山县。被执行人:杨国荣,男,汉族,住四川省芦山县。本院在执行胡开良申请执行杨国荣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杨国荣及其妻子陈明秋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共计260000元至本院,(账户名: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雅安市分行,账号:22550101040000077)。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 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喻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