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太商初字第00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太仓市同高砼制品有限公司与上海棣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仓市同高砼制品有限公司,上海棣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商初字第00683号原告太仓市同高砼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国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窦双喜,江苏名仁(太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川军,江苏名仁(太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棣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文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太仓市同高砼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棣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太仓市同高砼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仓市同高砼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11元,减半收取4106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徐 冰人民陪审员 傅国兴人民陪审员 李培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云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