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执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张玉梅与齐亮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梅,齐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凉执字第107号申请执行人张玉梅。被执行人齐亮。本院在执行(2014)凉民初字第4505号民事调解书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案执行款项押金2000元、加盟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齐亮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3)凉民初字第33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 永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兴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