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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执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张玉梅与齐亮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梅,齐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凉执字第107号申请执行人张玉梅。被执行人齐亮。本院在执行(2014)凉民初字第4505号民事调解书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案执行款项押金2000元、加盟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齐亮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3)凉民初字第33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 永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兴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