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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民一初字第00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卢光荣与王义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光荣,王义军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怀民一初字第00271号原告:卢光荣,女,192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委托代理人:张涛,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泽新,男,195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王义军,男,197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委托代理人:邹兴礼,怀远县找郢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光荣诉被告王义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1月14日,原告卢光荣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光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卢光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志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魏广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