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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吴环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沈炳根与甄国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炳根,甄国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吴环民初字第30号原告:沈炳根。委托代理人:林峰。被告:甄国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炳根与被告甄国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炳根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既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苏丹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丁岸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