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吴环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沈炳根与甄国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炳根,甄国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吴环民初字第30号原告:沈炳根。委托代理人:林峰。被告:甄国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炳根与被告甄国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炳根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既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苏丹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丁岸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