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民诉前调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淮南市恒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王福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淮南市恒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王福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诉前调字第00061号原告:淮南市恒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309899-8。法定代表人:陈慧,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方全,男,197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淮南市恒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被告:王福,男,199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户,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市恒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福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车辆挂户协议,约定皖D×××××车辆挂靠由原告代管,被告车辆如逾期未参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原告方有权解除挂户合同。现被告既不交纳管理费,也未为车辆办理各项保险,已违反了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原告要求解除挂户协议。经原、被告双方协商,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解除车辆挂户协议(车号:皖D×××××号),以上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淮南市恒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南市恒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王福自愿负担。审判员 刘 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鲍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