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商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青岛宝兴华贸易有限公司与青岛松羽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宝兴华贸易有限公司,青岛松羽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商初字第20号原告青岛宝兴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长岛路140号。法定代表人刘进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福梅,该公司职工。被告青岛松羽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办事处驻地。原告青岛宝兴华贸易有限公司与被被告青岛松羽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松羽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宝兴华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松羽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青岛宝兴华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于肖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