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黄民初字第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杨锡梅与陈红霞、谈卫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锡梅,陈红霞,谈卫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黄民初字第0003号原告杨锡梅。被告陈红霞。被告谈卫新。原告杨锡梅与被告陈红霞、谈卫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潘磊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锡梅、被告陈红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谈卫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锡梅诉称:2012年9月20日,陈红霞以生活困难为由向其借款5.5万元,借款至今,陈红霞分文未还。因债务发生在陈红霞、谈卫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5.5万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被告陈红霞辩称:借款是事实;因为没有生活来源,谈卫新也从不给其钱,因此该款用于日常生活了;其与谈卫新为夫妻关系,因此谈卫新对借款也应承担共同��款责任。被告谈卫新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20日,陈红霞向杨锡梅借款,并出具一份借条,上面载明:本人因手头紧,借杨锡梅现金55000元人民币(计五万五千元整)。2014年8月1日,陈红霞向杨锡梅出具还款计划,上面载明:因本人没有工作,无力一次偿还,现分期偿还,2014年8月20日开始每月还3000元(计叁仟元),直到还清为止。但陈红霞借款至今,分文未还。杨锡梅之后向陈红霞催款未着,引起诉讼。庭审中,杨锡梅陈述:5.5万元的借款是分两次现金交付给陈红霞的。陈红霞陈述:收到的是现金。另查明:陈红霞与谈卫新于2003年3月12日登记结婚。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借条、结婚证、还款计划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陈红霞向杨锡梅借款未还,依法应承担归还借款5.5万元的民事责任。该笔借款系陈红霞、谈卫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故应由陈红霞、谈卫新共同偿还。杨锡梅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陈红霞、谈卫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杨锡梅归还借款5.5万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590元,由陈红霞、谈卫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潘磊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芬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