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葫民终字第01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董树英与被上诉人马井发、马彪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树英,马井发,马彪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葫民终字第012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树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井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彪。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仕建。上诉人董树英为与被上诉人马井发、马彪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2014)建喇民初字第003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董树英,被上诉人马井发,被上诉人马彪及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仕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董树英在原审的诉讼请求中是两项诉讼请求,而原审判决只对董树英的两项诉讼请求中的其中一项作出了判决,对马彪是否为该房屋共有人的诉讼请求未作出判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2014)建喇民初字第0032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张宏林审判员  李剑波审判员  陈 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曲兆文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四)项之规定,“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程序违法,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