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羊民初字第18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中国纺织出版社与朱钦泰、赵春梅、杨世云、杨世群、阎敏、谢敏、吴莲香、万喜琼、邱孝华、罗平、李君、何博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纺织出版社,朱钦泰,赵春梅,杨世云,杨世群,阎敏,谢敏,吴莲香,万喜琼,邱孝华,罗平,李君,何博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青羊民初字第1890号原告中国纺织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东里****号楼1-3陈102。法定代表人郑伟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森杰,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朱钦泰,男,汉族,1944年3月4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赵春梅,女,汉族,1964年2月11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杨世云,男,汉族,1962年1月22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杨世群,女,汉族,1959年4月14日出生,成都市武侯区。被告阎敏,女,汉族,1976年2月10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谢敏,女,汉族,1965年6月10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吴莲香,女,汉族,1938年10月24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被告万喜琼,女,汉族1949年10月14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邱孝华,女,汉族,1968年9月24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罗平,女,汉族、1971年11月22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被告李君,女,汉族,1979年5月20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被告何博,男,汉族,1971年8月28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原告中国纺织出版社与被告朱钦泰、赵春梅、杨世云、杨世群、阎敏、谢敏、吴莲香、万喜琼、邱孝华、罗平、李君、何博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纺织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王森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钦泰、赵春梅、杨世云、杨世群、阎敏、谢敏、吴莲香、万喜琼、邱孝华、罗平、李君、何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纺织出版社诉称,各被告均系成都市世云书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世云书店)股东。原告与世云书店的买卖合同纠纷于2011年6月30日由成都市青羊区法院(2011)青羊民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予以确定并已生效,原告于2012年2月14日申请强制执行。由于世云书店已被工商局依法吊销,作为出资股东的被告未履行清算责任,致使原告债权无法实现,故起诉,请求判令:1.上述被告连带偿还原告欠款人民币114058.59元;2.被告双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34751.3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朱钦泰、赵春梅、杨世云、杨世群、阎敏、谢敏、吴莲香、万喜琼、邱孝华、罗平、李君、何博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中国纺织出版社起诉世云书店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案,本院于2011年6月30日以(2011)青羊民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确定世云书店支付货款110939.59元,该判决于2011年11月26日生效后,中国纺织出版社于2012年2月14日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世云书店无财产可供执行,中国纺织出版社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也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于2012年7月18日出具(2012)青羊执字第364-2号《执行裁定书》终结了该次执行程序。另查明,朱钦泰、赵春梅、杨世云、杨世群、阎敏、谢敏、吴莲香、万喜琼、邱孝华、罗平、李君、何博均系世云书店股东。2012年12月23日,世云书店因未参加2010年度企业年检,被成都市青羊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予以吊销。庭审中,中国纺织出版社自愿放弃对其他6名股东的权利,不要求世云公司作为案件当事人。上述事实有中国纺织出版社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朱钦泰、赵春梅、杨世云、杨世群、阎敏、谢敏、吴莲香、万喜琼、邱孝华、罗平、李君、何博身份信息、本院(2011)青羊民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书》、(2012)青羊执字第364-2号《执行裁定书》、变更登记申请事项、成都市青羊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罚决定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之规定,世云书店应当对中国纺织出版社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由于世云书店未年检而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项“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之规定,故中国纺织出版社作为世云书店的债权人,在世云书店被吊销营业执照、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中国纺织出版社债权金额的情形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世云书店进行强制清算,行使自己的权利保障债权清偿。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一、二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示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之规定,股东仅在上述情形下才承担连带责任,故中国纺织出版社直接要求世云书店股东对世云书店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中国纺织出版社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一百八十条第(四)项、第一百八十四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一、二款以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中国纺织出版社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76元,由原告中国纺织出版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进人民陪审员 陈祥凤人民陪审员 童 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逢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