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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郭玉玲与被告大悦城(天津)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玉玲,大悦城(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0004号原告郭玉玲,女,1955年6月6日出生,汉族,天津市针织厂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河东区怡安温泉小区2-2-103号,,公民身份号码120102195506061627。委托代理人宋鹏,男,198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悦府家园1-1-403号,公民身份号码120102198112263174。被告大悦城(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城厢中路鼓楼南城街8号楼1-2门,组织机构代码76125045-0。法定代表人韩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加贝,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智瑞霞,天津百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玉玲与被告大悦城(天津)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玉玲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玉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晶 微信公众号“”